
來源:證券時報
本報訊 中國銀監會日前發布了《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辦并購貸款業務,以滿足企業和市場日益增長的合理的并購融資需求。根據《指引》要求,開辦此項業務的商業銀行需滿足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撥備覆蓋率不低于100%等多項條件。
《指引》所規范的并購貸款,是用于支持我國境內并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并或實際控制已設立并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并購交易。
根據規定,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在開展并購貸款業務時,要在滿足市場需求和控制風險之間取得最佳平衡。既要體現以信貸手段支持戰略性并購,支持企業通過并購提高核心競爭能力,推動行業重組的政策導向,又要有利于商業銀行科學有效地控制并購貸款風險。
《指引》要求,在銀行貸款支持的并購交易中,并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應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并購方通過并購能夠獲得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及分銷網絡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對于并購貸款的集中度和大額風險暴露,《指引》規定了商業銀行全部并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以及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并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這兩項比例要求。
控制并購融資的杠桿率是降低并購貸款風險的重要手段。參考國際市場的經驗,《指引》規定了并購的資金來源中并購貸款所占比例不應高于50%。此外,對并購貸款期限提出了一般不超過5年的原則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