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8-25 23:05:35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終于落地。
歷時一個多月征求意見后,證監會于8月21日發布并啟動實施《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而這意味著,多年來處于監管“模糊地帶”私募基金行業終于進入制度化監管階段。
值得一提的是,在《辦法》中,增加了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匯集他人資金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的規定。
這意味著,利用私募基金“層層嵌套”變相擴大投資者人數的模式或將受到限制。
而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新《辦法》并未直接將銀行理財、信托計劃、保險資管等非證監系統監管,但卻將具有私募特質的投資工具列為合格投資者序列。
這意味著該類機構產品需經備案才可實現穿透式核查豁免。
有業內人士認為,此舉或在為金融全牌照下的私募基金的統一監管提前“鋪路”;不過亦有人士認為,由于國內長期的分業監管格局,目前各類機構旗下的私募類產品實現統一監管仍有難度。
“拆分術”或承壓穿透式核查
在《辦法》下發后,私募基金中部分涉嫌監管套利的操作或將得到規范。
“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辦法》十三條規定。
事實上,該規定所針對的,恰恰是合伙基金相互嵌套、組合來變相擴大投資者人數的監管套利,而該類模式的產生原因,與單筆私募基金的募集規模“天花板效應”不無關聯。
“按規定,除去GP(普通合伙人),一只合伙基金的投資者最多49個人,如果要募集上億的項目,有時發一個產品是不夠的。”北京一家私募債權基金經理陳泰(化名)坦言,“如果每個投資者只按最低額投50萬元,那么一只基金的募集規模還不到2500萬。”
而面對投資者人數的限制,以多只合伙基金嵌套、組合等“拆分術”來變相擴大投資者人數則成為一種選擇,FOF、份額團購等方式亦出現在了私募行業。而“拆分術”的出現亦讓部分私募產品的投資門檻有名無實。
“例如有的公司先募集一只合伙基金,然后再投資另一只合伙基金。”陳泰指出,“通過這種多層投資,可以吸收大量低門檻的小額資金,有時候最低20萬就能入伙。”
有業內人士指出,公募基金的FOF模式如果運用于私募領域,則容易將私募變相“公募化”,進而造成監管的失控。
“一方面是投資者人數增加后,很有可能不合格的投資者也會被卷入;另一方面是人數擴大后,容易造成不可控的外部性。”一位接近監管層人士表示。“這樣實際上是降低了單一產品的外部風險。”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還規定,已在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的基金,可享有合格投資者人數豁免權。
“這里的已備案基金一般已做到合規了,所以才不用再對最終投資者做核查。”前述接近監管層人士直言。
鋪路全牌照私募“統一監管”?
此外,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的一個特質是取消了各金融機構類的投資計劃的“天然合格性”。
按《征求意見稿》要求,“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將被視為合格投資者,但正式版《辦法》刪去該項后,轉而規定“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為合格投資者。
對于這一細節的改變,來自監管層的解釋是為了防范不同金融牌照間存在的監管套利。“考慮到銀行理財、信托計劃、保險資管等合格投資者標準要求較低,為防止監管套利,通過上述計劃將非合格投資者卷入。”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
事實上,證監系統旗下的機構私募基金業務已被《辦法》所納入其中,而監管層也于近日向部分券商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進行了意見征求。
然而,非證監系統所監管的銀行理財、信托計劃、保險資管等“類私募產品”卻尚未被納入《辦法》的監管序列。
在部分業內人士看來,“需經備案轉為合格投資者”的調整或亦在為各類金融機構旗下私募基金業務的“統一監管”鋪路。
“如果按照規定執行,銀行理財和信托產品沒有在基金業協會備案,那么就需要來做合格投資者資格和人數的核查。”陳泰表示,“這么看是想把包括機構產品在內的私募基金監管都統一放到協會來備案,進而形成一個統一的監管格局。”
然而,亦有人士認為,在分業監管格局下,實現各金融機構旗下私募基金業務的統一監管“尚有難度和距離”。
“雖然規定在協會備案才算合格投資者,但現實可能是許多產品事實上屬于私募,但在運作中卻并不在協會來備案。”前述接近監管層人士指出,“還有一些基金不作為投資終端的產品,比如FOT(信托投資基金)是利用信托來繞開投資者人數上限的。”
基金業協會統計顯示,目前經協會備案且公示的私募基金數量仍然較少。截至8月25日,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公示的私募基金為465只,其中屬于信托計劃的僅有49只。
而在業內人士看來,雖然新《基金法》已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序列,但在無更高層次立法推動前,各金融監管牌照下的“私募基金業務”標準不一,規則各異的現狀或仍難改變。
“現在券商、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的私募業務很快要統一了”,前述接近監管層人士坦言,“但具有私募屬性的信托計劃和保險資管仍要遵循各自監管機構的規定來執行,這是分業監管現實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