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在審首發企業換保薦機構需要重新申報
發布時間:2015年10月30日
信息來源:浙商創投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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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8 08:34:47 來源:證券日報-資本證券網
證監會發行部相關人士日前表示,根據《證券法》等相關法規要求,首發上市實行保薦制度,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承擔保薦責任,保薦機構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有進行核查的義務。
“審核過程中,對于發行人相關中介機構被行政處罰、采取監管措施或更換的,按照上述歸責要求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相應處理。”上述人士說。
上述人士同時介紹,在審首發企業,包括已過發審會的企業,更換保薦機構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報程序。
更換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簽字律師、會計師的,更換后的機構或個人需要重新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專業意見,保薦機構應進行復核。如保薦機構認為新出具的文件與原機構或個人出具的文件內容無重大差異的,則繼續安排后續審核工作。如保薦機構認為有重大差異的,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已通過發審會的,需重新上發審會。
審核過程中,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相關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被行政處罰、采取監管措施的,保薦機構及所涉中介機構均應就其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如復核后不存在影響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重大事項的,則繼續安排后續審核工作;已通過發審會的,可不重新上發審會。
相關行政處罰或監管措施導致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簽字保薦代表人、會計師、律師執業受限制的,在相關行政處罰或監管措施實施完畢之前,不安排后續審核工作。
在審首發企業更換保薦代表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原簽字機構和個人需出具承諾,對其原簽署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發現其出具的文件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法從嚴追責。